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5453 號民事裁定
日期: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
案由: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545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35453號
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
債務人 蔣濠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1年06月止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1,680元整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000。
釋明文件:催繳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