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.08.27.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
法院:臺南地方法院
日期:108年08月27日(民國)
日期:2019年08月27日(公元)
案由:支付命令
類型:民事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.08.27.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全文內容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705號債 權
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債 務 人 李駿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,及其 中新
臺幣玖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當 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
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;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
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
付違約金新臺幣伍 佰元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並
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
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
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
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),且該戶
籍謄本申請日期,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,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
合法送達債務人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
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
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