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532 號民事裁定
日期: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
案由:支付命令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53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
債權人麗莊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岑葳
上列債權人麗莊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蕭湘儒 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麗莊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兩造間成立居間契約之釋明文件。(蓋依債權人所提出文件,並無債權人公司名稱,無從釋明)
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