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.04.07.九十年度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
法院:臺北地方法院
日期:094年04月07日(民國)
日期:2005年04月07日(公元)
案由:偽造文書等
類型:刑事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.04.07.九十年度易字第1917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0年度易字第1917號
具保人 潘厚德
國民
上列具保人因被告 潘厚麟 偽造文書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潘厚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。
理由
一、本件具保人潘厚德因被告潘厚麟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,經依檢察官指
定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,繳納現金後,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。嗣經
本院傳喚、拘提被告,被告均未到庭,顯有逃匿之事實,自應將具保
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劉慧芬
法官 歐陽漢菁
法官 邱琦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素霜
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