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

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

日期: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

案由:分割共有物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101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

原告 廖文彬

訴訟代理人 李威志

黃雅平

被告 鄭宗正

訴訟代理人 鄭宥延

陳淑蘭

被告 鄭恩哲

鄭松棻

鄭柏棻

鄭桂棻

鄭玫芬

鄭宛諭

林育新

鄭恒泰
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1、第77條之13規定,以土地價額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算結果,為新臺幣(下同)3,129,062元,應繳納裁判費31,9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
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

民事第四庭法官 王伯文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
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

書記官 蘇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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