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

案號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

日期: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

案由: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0年度補字第1264號

原告 何耆宏

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英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萬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
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

民事第二庭法官 蔡子琪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

書記官 簡吟倫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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