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4853 號民事裁定
日期: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
案由:支付命令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485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24853號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務人 陳文源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,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
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)
111年度司促字第024853號附表
利息:
序號 | 本金 | 相關債務人 | 利息起算日 | 利息截止日 | 利息計算方式 |
001 | 新臺幣457910元 | 陳文源 | 自民國97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| 至清償日止 | 年息15% |
002 | 新臺幣124683元 | 陳文源 | 自民國97年07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 | 至清償日止 | 年息15% |
003 | 新臺幣314839元 | 陳文源 | 自民國97年07月16日起 | 至清償日止 | 年息9.9%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