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08 號民事裁定

案號: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08 號民事裁定

日期: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

案由: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90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
112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

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
債務人 潘琇雯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,865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
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47865元,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

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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