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585 號民事裁定
日期: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
案由: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58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17585號
債權人 彭建生
彭千倖 即彭立源之繼承人
彭琬婷 即彭立源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鄒詠晏、彭千倖、彭琬婷,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彭立源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佰壹拾捌萬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