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.04.09.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

案號: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.04.09.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

法院:高雄地方法院

日期:107年04月09日(民國)

日期:2018年04月09日(公元)

案由:支付命令

類型:民事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.04.09.一百零七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全文內容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811號
債 權 人 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
債 務 人 吳依靜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肆拾貳元,  及其
中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元,自民國九十一年十  二月二十五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支付
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4  月  9  日  
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狀申
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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