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
案號: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
日期: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

案由: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07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07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
債 務 人  官尚達官俊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柒仟貳佰伍拾伍
  元,及其中柒萬叁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(下同)一百零三年
 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
 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
 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年  10  月  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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