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059 號民事裁定
日期: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
案由: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305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
聲請人
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
相對人
即債務人 王義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零捌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,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