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

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

日期: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

案由:分割共有物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補字第426號

原告 許銘堯

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金棒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
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0萬743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,請如期補繳。

二、提出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(彩色近照,並依序標示各照片分別為何筆地號)、出入道路(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)。

三、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共7筆,為農牧用地(耕地),能否合併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?若是可以,最多可分割多少筆?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地政查詢。

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

民事第四庭法官 王鏡明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

書記官 王宣雄

附表:

土地:

編號

坐落

面積

權利範圍

(原告)

土地公告現值

縣市

鄉鎮市區

地號

平方公尺

元/平方公尺

1

彰化縣

芬園鄉

大德段

876

2527.71

1/6

1900

2

彰化縣

芬園鄉

大德段

877

3513.33

1/6

1900

3

彰化縣

芬園鄉

大德段

879

938.38

191/3000

1900

4

彰化縣

芬園鄉

大德段

880

788.05

61/1000

1900

5

彰化縣

芬園鄉

大德段

881

710.36

68/1000

1900

6

彰化縣

芬園鄉

大德段

882

1051.60

1/6

1900

7

彰化縣

芬園鄉

大德段

883

1783.61

1/6

1900

合計約310萬7439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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