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
日期: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
案由:分割共有物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426號
原告 許銘堯
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金棒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,將裁定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0萬7439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789元,請如期補繳。
二、提出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異動索引(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、含他項權利部;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)。並說明土地使用現況(彩色近照,並依序標示各照片分別為何筆地號)、出入道路(請另以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)。
三、附表所示地號土地共7筆,為農牧用地(耕地),能否合併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為原物分割?若是可以,最多可分割多少筆?建議原告宜先向彰化地政查詢。
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
民事第四庭法官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
書記官 王宣雄
附表:
土地: | |||||||
編號 | 坐落 | 面積 | 權利範圍 (原告) | 土地公告現值 | |||
縣市 | 鄉鎮市區 | 段 | 地號 | 平方公尺 | 元/平方公尺 | ||
1 | 彰化縣 | 芬園鄉 | 大德段 | 876 | 2527.71 | 1/6 | 1900 |
2 | 彰化縣 | 芬園鄉 | 大德段 | 877 | 3513.33 | 1/6 | 1900 |
3 | 彰化縣 | 芬園鄉 | 大德段 | 879 | 938.38 | 191/3000 | 1900 |
4 | 彰化縣 | 芬園鄉 | 大德段 | 880 | 788.05 | 61/1000 | 1900 |
5 | 彰化縣 | 芬園鄉 | 大德段 | 881 | 710.36 | 68/1000 | 1900 |
6 | 彰化縣 | 芬園鄉 | 大德段 | 882 | 1051.60 | 1/6 | 1900 |
7 | 彰化縣 | 芬園鄉 | 大德段 | 883 | 1783.61 | 1/6 | 1900 |
合計約310萬7439元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