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41 號民事其他文書
日期: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
案由:支付命令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141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141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
債 務 人 葉若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柒拾壹元,及自支付
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
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9年12月止,共
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,371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
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
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(三)相關欠費子號:0000000000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