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.11.20.九十一年度訴字第3859號民事裁定
法院:臺中地方法院
日期:091年11月20日(民國)
日期:2002年11月20日(公元)
案由:清償債務
類型:民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.11.20.九十一年度訴字第3859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五九號
原告 簡麗莉 .
送達代收人 張益隆 .
被告唐寶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林秀英 .
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
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
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
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十八
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